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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鄉(鎮、市)公所落實維護、管理之責,並對其管理績效之考核獎懲,依彰化縣
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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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考核綜合業務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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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執行各鄉(鎮、市)公所雨水下水道管理督導考評(以下簡稱考評)事項,設考評小組得於每年辦理一次實地考
評。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接獲考評通知日後,備妥各項資料,以便受評。
前項考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水利資源處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擔任召集人,考評委員由本府水利資源處指派熟
悉業務之人員一至二人,並遴選專業人士二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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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度辦理考評,以分組方式辦理之,並得從同一組別僅挑選若干鄉(鎮、市)進行考評。
分組原則視各鄉(鎮、市)人口數等級及雨水下水道系統建設長度調整之,考評分組第一組以市、鎮為主;第二組、
第三組則以雨水下水道年度建設長度區隔。(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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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如下:
(一)書面資料審查:
1.雨水下水道內容包含各人孔、管線之主支幹渠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二)
2.雨水下水道管理情形調查表及維護管理應行登錄記載事項。(如附件三)
(二)現地查察:係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管理、建立幹渠資料登記與統計狀況,並進行現地抽檢。
(三)考評辦理詳細說明。(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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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各考評評分標準係參考彰化縣政府及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雨水下水道業務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各考評之
評分及配分標準事宜。(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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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所之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行政獎勵;考核成績未滿七十分者,受考評之公所應提報規劃改善作為。
相關其獎懲標準。(如附件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