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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辦理弱勢老人保護個案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10001839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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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降低處於危機的弱勢老人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難風險。
(二)為落實老人遭受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及第四十二條各項情事,以
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提供老人保護個案醫療耗材、看護或膳食等補助以維
持其生活。
二、執行單位: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三、適用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估有下列相
關之需求者:

(一)老人之扶養義務人喪失扶養能力或扶養能力不足,致使老人有生命
、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各項情事,因老人難以繼續
於社區生活,須安置於機構式服務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扶養義務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自身無法自理生活須加以安置之老人,仍有相關照顧或醫療費用差額支
出者。

(四)其他發生特殊狀況,經本府社工評估亟需提供協助者。

四、補助期程: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標準及項目:
(一)醫療耗材費補助:
1.補助標準:非本府列冊補助安置服務對象(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及一
點五倍以下中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置者),依照顧需求經醫師評估,確有
使用必要之醫療照顧耗材(如鼻胃管、導尿管、氣切等)。

2.補助項目:依個案實際需求補助下列項目(實支實付),每月補助費用
以表列金額為上限。
項目 補助金額(新臺幣)/月
尿管護理 一千元
鼻胃管護理 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
氣切護理 一千元
血糖機、糖尿病試紙 五百元
看護墊、尿布雜支 二千元
管灌營養品或牛奶 二千元
租賃氧氣設備、面罩式呼吸器 五千元
其他依實際需求評估評估有必要者 三千元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及膳食費用:
1.補助標準:因健康因素而有住院需求,且生活無法自理確有看護照顧之
需要。

2.補助項目:
(1)經醫療院所開立看護需求證明,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看護費用。
(2)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依醫療院所收費標準覈實補助。
 
六、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醫療耗材費補助:
1.申請方式:經本府轉介安置之個案,由安置機構檢具應備文件協助個案
向本府申請補助費用。

2.應備文件:
(1)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2)經醫師評估確有使用相關醫療照護耗材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
(3)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及膳食費用:
1.申請方式:由安置機構先行墊付後,檢具應備文件掣據後向本府申請補
助費用。

2.應備文件:
(1)診斷證明書正本。
(2)身分證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3)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文件:
①看護費用補助: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需僱請專人照顧之看護
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看護身分證影本及執照
、安置機構申請領據、受托個案委託申請之切結書。

②膳食費補助: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七、已領取相同項目之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者,不得重覆領取本要點之同項
補助,如有溢領情形,受款機構應將款項繳回。
八、資格審查:依本要點補助之個案,每年應重新評估是否有補助之必要,
並經專案簽准,始得繼續領取本要點補助。
九、補助費用追討及償還:經查本案服務之老人保護個案如未具備社會福
利身分(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身心障礙等),且有直系血親卑
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本府得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償還本要點所補助之費用。
十、經費來源:由本府當年度「社政業務─老人福利服務─獎補助費─社
會福利津貼及濟助」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