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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1090413973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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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特定疫病蟲害作物清除之補償評價事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
二條規定,設置「彰化縣政府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及其產品。
三、
本會職掌業務如下:
(一) 估計作物生產成本。
(二) 審查本府所送罹患公告特定疫病蟲害園圃(面積作物數量)
       資料。
(三) 評定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銷燬或其衍生部分損失之補償
       價款。
四、
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農業處辦理。
五、
本會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府農業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辦理作物評價業務,並指揮本會所屬成員。另置當然委員六至十人,
由下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代表一人。
(二) 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三) 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四) 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 本府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代表一人。
(六) 本府農業處行銷企劃科代表一人。
(七) 特定疫病蟲害作物發生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代
       表一人。
(八) 本縣產業界(依作物別)代表人數以專案簽請縣長聘任。
(九) 其他有關單位代表。
如本府委員出缺時,則以其職務代理人為委員。
六、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至現場勘查。
七、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評價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
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由本府查估現地作物後,再送本會評價,評價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如中央未公告或訂定補償基準,則本縣清除補償價格不得超過「彰化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二)未列入前款查估基準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類於其附註規定及其他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評定其價格。
(三)對於因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或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本會應以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評價。
(四)經查估評定補償總價後應作成紀錄,送回原執行清除單位據以辦理補償事宜。
九、
第五點第一項第八款以外之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