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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預約到府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彰稅服字第1096159521號書函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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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關懷弱勢族群,提升服務品質,擴大服務對象,提供預約到
    府服務,創造以客為尊,提供更優質便民之服務環境。
二、服務對象:房屋、土地坐落或車輛設籍彰化縣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且住居所亦在彰化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檢附身分證)。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殘障等級為重度者。
(三)家有重症親屬須專人照顧無法出門者(檢附重大傷病證明卡)。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局同意者。
三、服務項目
(一)房屋稅繳納證明。
(二)房屋稅稅籍證明。
(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不受本要點第二點服務對象限制)。
(四)地價稅繳納證明。
(五)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六)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
(八)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免稅申請。
(九)委託、註銷轉帳納稅。
四、受理單位:總局納稅服務科、員林分局第4股、北斗分局第 3  股。
五、預約及送件時間
(一)電話預約時間為上班時間,傳真及網路預約時間為 24 小時。
(二)到府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2:00 至 4:00 。
六、申請方式
(一)以網路、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預約。電話預約專線: 0800-476969 
      ,傳真預約專線: 04-7284821 (總局)、 04-8367325 (員林分
      局)、 04-8886895 (北斗分局)。
(二)應備證件:依「本局人民申請案件應備證件及處理時限表」規定。
七、送取件方式
(一)到府服務送(取)件,基於安全考量,原則上以兩人為一組,由各
      業務單位及納稅服務單位推派之人員以輪派方式送(取)件,惟如
      同時申請二種以上稅目則由各業務單位協商輪派之。
(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及使用牌照稅免稅申請案件以
      公文函復為原則,各稅開徵期間,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申
      請繳納證明以郵寄為原則。
(三)到府服務同仁於送(取)件時應核驗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以
      拍照方式取具證明文件之資料。
(四)預約到府服務案件,應由申請人住居所之業務單位送(取)件。
八、作業規範
(一)網路預約者:本局受理後,由相關業務單位辦理,並於 3  個工作
      天內安排人員到府服務。
(二)電話、傳真方式預約者:由受理單位之服務人員將受理之案件紀錄
      於預約到府服務申請書(如附表)後,分派相關業務單位辦理,並
      於 3  個工作天內安排人員到府服務。
(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與申請人約定到府服務時間時,應告知申辦項目
      須備妥之證明文件。
(四)若為申請人本人自行領件者,應備妥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若為委託代理取件者,應檢附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須切結
      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章)及印章、委託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及印章。
(五)承辦人員於申請人取件時,應核對申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無
      誤後,請申請人於到府服務申請書領件人簽名處簽收。
(六)申請人如未於約定時間領取或所留聯絡方式無法聯繫,承辦人員應
      以「無法送達取件」為由結案,並於申請書簡述原因,以供備查,
      已列印之未領取資料,則註銷歸檔。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