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測量儀器保養及簡易測距校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060399207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要點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
三、測量儀器應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財產登記列冊管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儀器,包括電子測距經緯儀、全球衛星定位接收儀等及其相關器材。
五、測量儀器應依其性能分別放置於特設之室內(以下簡稱測量儀器室),其相關之器材,應設櫃存放管理,不得散置。測量科應就目前現有之測量儀器設備,建立測量儀器管理簿,填寫儀器名稱、財產编號、購買日期、保管人等(附件一)。
六、精密及貴重之測量儀器(如GPS測量儀器及電子測距經緯儀等)應集中管理,並派專人負責保管。如需借用時,應填具借用單(表)[GPS測量儀器借用清單(附件二)及電子測距經緯儀借用紀錄表(附件三)]。 
七、測量儀器室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並嚴禁煙火。凡無關之物品不得放置室內,至相關器材屬於易燃、易爆性者,應另置有隔絕設施之安全地點。
八、測量儀器室應設置空調設備,經常保持該儀器所限制之室溫與溼度範圍之內,並須有防火、防曬、防塵、防溼、防盜、防鼠蟲等設備。
九、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測量儀器室:
   (一)儀器室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主管人員。
   (三)本處主管人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訪人員或稽查人員。
十、使用人對使用之儀器應善盡保管之責,及注意保養維護,使用完畢應即繳回本處,並禁止私自借轉他人使用。
十一、攜出室外作業之測量儀器及相關配件,使用人員應於歸還前負責儀器及配件之清潔;如儀器被淋濕,使用人於測量完竣後應攜回擦拭風乾保養,管理人員並應於歸還時即時檢查有無損壞或故障之情事,如有損壞、故障或零件遺失者,管理人員應即簽報查明責任議處。測量儀器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請依各項儀器操作手冊使用。
十二、測量儀器經本處簽請單位首長核可後,始得借予其他單位使用。
十三、測量儀器之保養維護,分一般保養及檢查校正。
十四、測量儀器之一般保養;最少一個月一次,應由本處定期集中保養測量儀器外部防鏽、防污、防塵擦拭,各部螺旋(不含改正螺旋)鬆緊之調整及其附件。
十五、測量儀器之檢查校正:為確保測量精度,電子測距經緯儀應於每一個月使用建置之基線場辦理簡易測距校正(如附件四),稜鏡標竿最少二個月一次(垂直度檢查),電子測距經緯儀每三年應辦理TAF實驗室檢校一次,衛星接收儀每三年應辦理TAF實驗室檢校一次,檢校完成資料上傳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儀器校正實驗室,將檢校情形登載於測量儀器檢查表(附件五),貼上合格或不合格標籤。
十六、測量儀器無法自行校正之部分,如內部機械構造、測角、水平校正,必要時委請廠商辦理,測量儀器經檢查發現故障、損壞,應即依規定程序送修;若須報廢,則依報廢程序辦理。
十七、其他單位使用儀器所需耗材,由該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儀器使用完畢時,管理人員應即檢查儀器有否損壞,如有損壞,應由使用單位負責送修,恢復原有功能。
十八、測量儀器攜出外業運送時,應儘量避免震動;執行外業測量時,儀器應儘量在視線內,並於測量儀器附近放置警告標誌或其他方式,以維護儀器之安全及防止遺失。
十九、測量儀器,因水、火、風、震、盜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損失時,應由負責之保管人或使用人立即簽報,並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