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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管理審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字第109045419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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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下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彰化縣人行道設置公共設施申請事宜,避免人行動線阻斷,建構完善人行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申請設置公共設施,應視道路之權屬向下列管理機關申請:
(一)縣道、鄉道:本府。
(二)市區道路、公路與市區道路共線路段、產業道路及村里道路: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三、
本要點僅就於人行道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規定審查事項,如涉及道路挖掘行為,應依彰化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要點規定之公共設施係指提供為交通、消防、管線設施及經管理機關認定之相關設施。
五、
申請設置公共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共設施突出物不得設置為銳角面,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路面邊線之淨距應大於零點二公尺。
(二)公共設施設置後行人通行淨寬一般狀況應大於一點五公尺,人行道總寬度小於一點五公尺或因民生、公益所需之必要附屬設施造成人行道淨寬小於一點五公尺情況則應大於零點九公尺。
(三)公共設施懸挑至車道部分,淨高應大於四點六公尺,懸挑至人行道部分,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且於人行道側邊高度零點六至二點一公尺間不得有零點一公尺之突出物。
(四)公共設施以設置於公共設施帶為原則,如無公共設施帶,以不影響行人及無障礙環境通暢、一般道路或交叉路口之安全視距為原則。
六、
申請設置公共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簡要計畫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簡要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一)公共設施設置類型、尺寸、設置簡圖與用途說明。
(二)設置地點現況調查表及現況照片。
(三)申請人或其代表人之身分證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免附。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
申請設置公共設施經核准者,申請人應依管理機關核准之圖說自行負擔費用施工完成,完工後檢附施工前中後照片送管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