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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原住民族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34391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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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諮詢及審議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彰化縣原住民族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教育業務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及研議。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
(四)其他有關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是之審議及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附表一),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中心主任及專職人員各一人,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教師或族語工作者各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會議得視議題邀請相關人員加入參與。
四、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議,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六、本會委員之任期隨職務異動而變更,均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分設議題諮詢小組、課務發展組及行政推廣組(附表二),並視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設其他組別,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派用或本府職員中指派兼任之。
八、本會經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列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之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