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 研訂實施家庭教育之發展方向。
四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第3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
二 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
三 相關局處代表八名:由本府民政處處長、社會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勞工處處長、新聞處處長、本縣衛生局局長、
文化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擔任。
四 家庭教育學者專家三至五名: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呈請縣長遴聘。
五 相關團體及學校代表八至十名:由本府教育處推薦,呈請縣長遴聘。
本委員會除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為當然委員,隨本職職務調整外,餘各類代表任期皆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家庭教育學者專家、團體學校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第4條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負責處理會務,所需幹事由教育處家庭教育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
第5條 |
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家庭教育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及學校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第6條 |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第7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第8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