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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促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資源留鄉返鄉進鄉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青資字第1120437845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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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青年友善城市」,注入青年之創意與熱情,協助青年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培力青年人才在地札根,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以創意、創生、創業之三創精神,鼓勵青年留鄉、返鄉、進鄉,結合本縣特色資源與青年之職能,以落實在地就業之目標。
(二)提倡在地資源串聯平台,連結青年與本縣在地社群團體及地方組織,共同帶動在地公共意識與發展地方多元文化,以落實青年參與活化與繁榮地方之目標。
三、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設籍本縣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人。
四、補助項目為「創業圓夢類」者,其規定如下:
(一)係指提案者運用本身職(技)能,結合本縣在地特色,於本縣境內從事文化創意、手工及製造產業、農業產銷及地方特色服務等領域為主,並藉由提供創新產品或服務,創造多元就業機會。
(二)補助對象資格: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個人,且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曾參與本府或中央各部會自辦、委辦之實體創業輔導相關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並以未曾獲本類補助者為限。提案人應為青創事業體負責人,且申請時已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且登記未滿三年。
(三)補助範圍:以創業顧問諮詢、產品開發材料、設計、包裝、廣宣、網站架設、創業空間租賃(以租賃契約覈實支付,並以補助六個月為限)、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費(裝修範圍應位於創業空間內,並固定於建物之定著物,不含移動式設備、電器、營業用設備及事務性設備)等項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創業準備之相關費用。但庶務營運費(辦公室水電、能源、通信、人事等開銷)不予補助。
(四)補助金額: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其中補助創業空間裝潢修繕費不得超過補助款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補助項目為「地方深耕類」者,其規定如下:
(一)係指提案者配合地方創生理念,發掘在地發展優勢,吸引本縣青年留鄉、返鄉創業深耕,針對環境變動之挑戰找尋因應之道,以教育課程、工作坊、主題研討會、講座、論壇、產業媒合、提案競賽等方式,協助提升青年自我學習及實作技能。
(二)補助對象資格:
1.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個人,同一年度以補助一案為限。
2.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且團體組織章程訂有與從事青年事務相關之任務規定,另團體成員需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青年,並由青年成員擔任提案申請人,同一年度最多補助二案為限。
3.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大專院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私立大專院校,同一年度最多補助二案為限。
(三) 補助範圍:於本縣內(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辦理下列活動,且青年參與人數占總參與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者:
1.推動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2.
提倡青年推廣在地多元文化之創作與行銷。
3.
推動青年創業陪伴輔導課程。
4.
其他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活動。
(四)補助金額:視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活動內容等項目,核給補助,最高以三萬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為勞工、教育、文化、農業等團體,或大專院校等機構,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五、申請及審查期程,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計畫書(須檢附計畫書一份及電子檔一份)。
3.
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概算表。
4.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5.
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輔導相關課程者,應檢附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6.
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補助對象資格者,應檢附團隊青年成員名冊、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二)
申請文件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址:彰化市健興路一號青年發展處收),郵寄者以收件截止當日郵戳為憑。
(三)送件時請備齊申請案相關文件,文件不齊或資料不全經本府通知補正者,應於十日內補正,逾期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業務承辦單位依本要點第四點所列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所填寫資料如有缺漏或不齊備之情形,經本府通知後未於十日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計畫審查:
補助項目為「地方深耕類」且申請人為本要點第三點之個人,由業務單位依本要點第八點審查標準進行書面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其餘申請案件將由業務單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由評審小組依本要點第八點審查標準進行計畫內容實質審查,並核予補助金額。審查當日申請人未出席者,除有特殊原因,應視為放棄,就該申請案不予審查。
(三)前款評審小組成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府青年發展處處長兼任或指派人員兼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出席;其他成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員兼任或聘請熟稔人事管理、品牌行銷、創業策略規劃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
前款審查會議,應有評審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八、補助項目為「創業圓夢類」,其審查標準如下:
(一)創業構想:含創業原因、目標及關鍵成功因素,配分為百分之十。
(二)
創業經營模式:含創業計畫組織架構、人力編制、專長背景、參與創業相關課程培訓經驗,配分為百分之二十五。
(三)
營運計畫:含創業所提供的服務或開發的產品、行銷方式以及計畫期程規劃,配分為百分之三十。
(四)
財務規劃:含預算編列、資金運用規劃,配分為百分之十五。
(五)
總體效益:計畫對於本縣產業推廣、青年發揮創意之實現以及青年就業促進之效益,配分為百分之二十。
補助項目為「地方深耕類」,其審查標準如下:
(一)
活動構想:含活動辦理原因、目標及關鍵成功因素,配分為百分之十。
(二)
活動組織模式:含活動計畫組織架構、人力編制、專長背景,配分為百分之二十五。
(三)活動執行方式:計畫所推廣的活動內容、宣傳行銷方式以及計畫期程規劃,配分為百分之三十。
(四)財務規劃:含預算編列、資金運用規劃,配分為百分之十五。
(五)總體效益:計畫對於青年發揮創意之實現,以及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多元文化之效益,配分為百分之二十。
九、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於本府網站公告,獲補助之個人或團體應依評審之建議修正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十、經核定獲補助之個人或團體,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作業;未依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簽約作業者,其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補助資格。
十一、創業圓夢類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者,其計畫期程結束後三十日內應檢送下列文件辦理核銷,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一)成果結案報告(含電子檔)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領據。
(四)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府核定函影本。
創業圓夢類補助金額十萬元(含)以上者,分三期撥付補助款:
(一)第一期:經本府核定補助並完成簽約作業後,獲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請款,經本府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三十: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
3.
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第二期:於計畫執行期中,由本府安排創業輔導顧問至計畫辦理地點進行實地查訪作業,審查獲補助者執行狀況通過後,獲補助者應檢具領據辦理請款,經本府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辦理核銷,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扣除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款之剩餘補助款:
1.成果結案報告(含電子檔)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領據。
4.經費支出憑證。
十二、地方深耕類之獲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核銷:
(一)成果結案報告(含電子檔)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領據。
(四)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經費支出憑證(補助金額未超過十萬元者免附)。
(六)活動簽到表。
(七)本府核定函影本。
獲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如講師)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補助金額未超過十萬元者,憑證留存補助單位或個人,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二年,已屆保存年限需銷毀者,應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三、於計畫執行期間,本府得不定時派員訪查補助對象之辦理情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通知限期改善;不能改善或屆期未改善者,將視情節終止補助案並重新檢討補助額度,或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二)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且未報經本府同意者。
(三)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成果報告或內容不實、品質不良。
(四)有延遲核銷經費、浮報經費等情況。
(五)申請人或團體以不實資料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反法令禁止或本要點之情事。
十四、附則
(一)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先報本府同意始得變更;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於事前提報者,至遲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補辦。
(二)獲補助者應於受本府補助完成創業後一年內,於每季提報經營情形(含每月營收、人員僱用、經營項目),以作為本府業務執行與政策擬定之參考。
(三)獲補助人員因執行計畫而辦理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其他廣宣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十四日前通知本府,並於文宣適當位置標明「彰化縣政府補助」之字樣。
(四)獲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府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議。
(五)獲補助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廣宣短片拍攝(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紀錄片等)、文宣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應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並同意對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府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