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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促進青年結合在地特色資源留鄉返鄉進鄉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青資字第1140057394號函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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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營造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青年友善城市」,注入青年之創意與熱情,協助青年創業及參與多元文化,培力青年人才在地札根,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以創意、創生、創業之三創精神,鼓勵青年留鄉、返鄉、進鄉,結合本縣特色資源與青年之職能,以落實在地就業之目標。
(二)提倡在地資源串聯平台,連結青年與本縣在地社群團體及地方組織,共同帶動在地公共意識與發展地方多元文化,以落實青年參與活化與繁榮地方之目標。
三、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設籍本縣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截至申請日止)之人。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創業圓夢類。
(二)地方深耕類。
(三)學校社團發展類。
前項補助項目之對象資格、內容、額度等規定,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五、申請及審查期程,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六、個人申請補助項目「地方深耕類」及「學校社團發展類」補助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以下之案件,由業務單位審查;其餘申請案件由業務單位召開工作小組,進行計畫內容初審,通過初審資格之申請案,由業務單位提送審查會議審查。
工作小組成員三人,其成員由本府聘請熟稔人事管理、品牌行銷、創業策略規劃等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會議應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十一至十五人,召集人由本府青年發展處處長兼任或指派人員兼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出席;其他成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員兼任或聘請熟稔人事管理、品牌行銷、創業策略規劃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查會議應有評審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七、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於本府網站公告,獲補助之個人或團體應依評審之建議修正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八、經核定獲補助之個人或團體,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作業;未依期限及相關規定辦理簽約作業者,本府撤銷補助資格。
九、補助對象應於本府指定期間內,檢送計畫相關文件辦理請款或核銷,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各補助項目補助款撥付應備文件,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十、本府於獲補助者執行計畫期間,得不定時派員訪查補助對象之辦理情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通知限期改善;不能改善或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終止補助案並重新檢討補助額度,或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二)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且未報經本府同意者。
(三)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成果報告或內容不實、品質不良。
(四)有延遲核銷經費、浮報經費等情況。
(五)申請人或團體以不實資料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反法令禁止或本要點之情事。
十一、附則
(一)經核定之計畫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先報本府同意始得變更;因不可抗力事件未能於事前提報者,至遲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補辦。
(二)「創業圓夢類」獲補助者應於受本府補助完成創業後一年內,於每季提報經營情形(含每月營收、人員僱用、經營項目),以協助本府作為檢核執行成效之用。
(三)獲補助人員因執行計畫而辦理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其他廣宣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十四日前通知本府,並於文宣適當位置標明「彰化縣政府補助」之字樣。
(四)「創業圓夢類」獲補助人員應配合出席本府舉辦之成果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會議,以利經驗交流及分享。
(五)獲補助者同意其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廣宣短片拍攝(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紀錄片等)、文宣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應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依據,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並同意對本府及本府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府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