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 |
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一次依本法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之罰鍰最低額裁處,第二次以上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定之違規次數,指以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本法同項次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本基準實施前違反同項次規定之違法行為,不列入計算。
本基準實施前,曾違反本法同項次規定經本府裁處者,於本基準實施後之行為,依前次罰鍰金額裁處,第二次以上違規行為,始按本基準規定裁罰。
僱用勞工人數,指本府實施勞動檢查時,雇主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
三、 |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人數一百人以上。
(二)乙類:僱用人數三十一人至九十九人。
(三)丙類:僱用人數三十人以下。 |
四、 |
第二點規定之統一裁罰基準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
五、 |
違反本法之事件,除依第二點規定之附表裁罰外,有關不罰、免罰及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