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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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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促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永續發展、發揮社區居民自動、
自發與互助觀念、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內、外資源,營造老人關
懷服務、促進老人社會參與,並以著重社區自助而後人助之基本精
神,輔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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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成立之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但前一年度補助案件尚未辦理核銷者,不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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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依本府年度預算額度,並參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活
動成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業務績效(如參與各項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評比成效、月報表繳交…等) 等評比基準,就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經費概算需求表及業務推動情形,符合條件者,依下列原
則補助之:
(一)推動老人福利活動或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活動補助金額,依活
動性質酌予補助,單日單次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長
期性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辦
理五場活動,或累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志工參訪或績優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參
訪每年度以一次為限,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促進老人健康活動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業務申請充實內部設施設備及修繕活動場所計畫,依實際需求,酌
予補助。
(四)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課程活動費用時,不得與該據點服務
時間及地點重疊。
(五)特殊個案者另行專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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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其他民
間團體辦理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則函送本府核辦。
(二)配合本府辦理活動或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得逕送本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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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組織章程。
(四)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民間團體之代表人當選證書。
(五)最近一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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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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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捐)
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
紀念品等;以桌餐方式辦理之餐費,每桌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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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執行經費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均應達
百分之八十以上,若未達前揭標準,次年整年度累計補助金額或場
次應酌減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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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活動性質屬本府推動重點或經費來源由中央或其他單位之補助
需本府編列自籌款者得不受第四點補助標準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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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相關核銷未盡事宜,依「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
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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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經費來源由本府當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
項下支應,並依預算經費補助狀況加以調整,於預算額度內予以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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