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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輔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活動與充實設施設備及修繕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長青字第1090228124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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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二、目的:為促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永續發展、發揮社區居民自動、
自發與互助觀念、結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內、外資源,營造老人關
懷服務、促進老人社會參與,並以著重社區自助而後人助之基本精
神,輔導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規定成立之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但前一年度補助案件尚未辦理核銷者,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標準:依本府年度預算額度,並參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活
動成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業務績效(如參與各項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評比成效、月報表繳交…等) 等評比基準,就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經費概算需求表及業務推動情形,符合條件者,依下列原
則補助之:

(一)推動老人福利活動或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活動補助金額,依活
動性質酌予補助,單日單次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長
期性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同一單位每年最高補助辦
理五場活動,或累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辦理志工參訪或績優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參
訪每年度以一次為限,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促進老人健康活動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業務申請充實內部設施設備及修繕活動場所計畫,依實際需求,酌
予補助。

(四)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課程活動費用時,不得與該據點服務
時間及地點重疊。

(五)特殊個案者另行專簽辦理。
五、申請程序:
(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其他民
間團體辦理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則函送本府核辦。

(二)配合本府辦理活動或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得逕送本府辦理。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組織章程。
(四)
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民間團體之代表人當選證書。
(五)最近一年度預、決算經主管機關審核備查函。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八、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捐)
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
紀念品等;以桌餐方式辦理之餐費,每桌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千元
為限。

 
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執行經費及預期效益(參與人數)均應達
百分之八十以上,若未達前揭標準,次年整年度累計補助金額或場
次應酌減百分之二十。

 
十、活動性質屬本府推動重點或經費來源由中央或其他單位之補助
需本府編列自籌款者得不受第四點補助標準之限制。
十一、相關核銷未盡事宜,依「彰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
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十二、本計畫經費來源由本府當年度預算或公益彩劵盈餘分配基金
項下支應,並依預算經費補助狀況加以調整,於預算額度內予以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