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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電子打卡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00075107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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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差勤管理,以提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並配合彈性上下班措施,實施電子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戶所員工。
三、
各戶所各級主管應積極督導所屬員工,落實上下班時間出勤,並隨時查勤瞭解員工出勤情形;本府將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前往各戶所查勤。
四、
各戶所除主任及特殊情形經主任核准免打卡(含線上打卡或其他指定方式,以下同)者外,其餘員工均應依規定時間出勤,並於差勤管理系統打卡進行上班、下班及加班之簽到退紀錄。
五、
各戶所員工各項差假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並事先完成線上簽核;除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由同事代為申請或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外,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崗位。
六、
各戶所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者,須於差勤管理系統以電子表單完成公出線上簽核手續,始得公出。但因緊急臨時奉派公出並經單位主管同意者,得補辦之。
七、
各戶所員工辦公時間規定:
(一)上班時間:每週上班五天,每天八小時,共計四十小時。正常上班時間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午休時間為十二時至十三時。每日上班時數計算方式自打上班卡扣除午休時間至下班,全日上班者應足八小時(半日上班者應足四小時)未達八小時(或四小時)者應辦理請假,並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未辦理請假者視同曠職。
(二)中午輪值彈性上班時間:按全日上班應足八小時原則,由各戶所排定中午輪值彈性上班班別。
(三)各戶所得依相關規定與業務實際需要排定週六延長服務、假日預約結婚登記、機房及清潔等班別之輪值人員,以加班方式處理,衡酌經費,得請領加班費或補休。
(四)各戶所應由專人編排每月值勤表,並至差勤管理系統維護輪值人員排班班別及值班設定,並依實際輪值人員覈實修正調整每日值勤情形。
八、
上、下班線上打卡規定:
(一)打卡次數:為落實差勤自主管理,除差假外,全日原則應打卡二次,即上午上班(八時)及下午下班(十七時)各一次。上午上班打卡逾八時者為遲到。下午下班打卡於十七時開始,下班時間前提早離開者為早退。中午輪值或其他特殊班別視排班時間而定。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未打卡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處理。
(二)打卡異常:
1.員工如確已到勤因公務或特殊情形未能打卡者,應至差勤管理系統辦理「忘打卡證明單」申請,每月得申請次數為最高二次,一年累計得申請次數為十二次。
2.一年超過十二次者,予以專案查處,或責由單位主管督導改進,如可歸責於個人,即列入年終考績考核參考。
(三)員工各項差假公出應於離開及返回辦公室時打卡。
九、
請假時間計算: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七時。
(二)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二時。應於十三時前打上班卡,並於十七時後打下班卡。
(三)下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十三時至十七時。應於八時前打上班卡,並於十二時後打下班卡。
(四)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以小時為單位請假登記,請假結束返回辦公,上下班皆應打卡。
2.已上班後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打上班卡至離開打下班卡時間(未滿一小時捨去不扣)計算請假時數。
3.請假起訖時間應於「上午」或「下午」之上班時間內為之,不得跨列上午及下午上班時間而予以合併計算。
十、
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外加班(一般或專案加班)辦理公務者,應於差勤管理系統以電子表單完成加班單申請線上簽核手續,加班時數依相關規定辦理。加班打卡規定如下:
(一)正常上班日加班,於下班後繼續加班者,僅須加班結束時打下班卡一次。
(二)正常上班日加班,與下班時間不連續者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休息三十分鐘者,於下班時應先打下班卡,並於加班開始時打上班卡及加班結束時打下班卡各一次。
(三)假日加班者,於加班開始時打上班卡及加班結束時打下班卡各一次。但須中途外出或午休中斷加班者,應先打下班卡,並於返回加班時打上班卡及加班結束時打下班卡各一次。
(四)加班而未能於所內打卡者,應提出當日之員工加班簽到(退)單送人事單位,再補登於差勤管理系統。
十一、
上、下班及加班打卡應親自為之,為證明打卡紀錄,各戶所得運用現有監視攝錄影機及電腦IP位置查證,如經發現違規代打卡情事,除該紀錄以曠職處理外,代人打卡或被代打卡者,依人員類別及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十二、
各戶所差勤管理系統人事單位: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由專任(或兼任)人事管理員負責管理,勞工(含工友、臨時人員)由工友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線上打卡以設於各戶所員工所在位置使用之電腦為原則,未分配個人電腦者,由各主管安排使用共用電腦(或使用智慧型手機連結指定WI-FI),並通知該管人事單位(電腦IP位置)。
十三、
各戶所單位主管於上班時間應適當調配在勤人力,避免影響業務進行。對所屬同仁之勤惰及佩帶識別證應負督導之責,單位每月遲到、早退、曠職人數超過所屬總人數之半數時,列入該主管年終考績之依據。
十四、
停電或差勤管理系統線上無法打卡時,到、退勤由各戶所人事單位通知改按簽名方式辦理。
十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有關差勤管理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