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3 條。
貳、訓練目標:
為配合本府組織發展及促進個人自我發展,提供公務 人員再學習與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 進而提升執行業務之能力。
參、進修對象: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不含約聘僱人員)
肆、進修方式:
一、選送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
伍、進修項目、內容及期程:
一、選送進修:(依本府業務需要及配合各訓練機構之 計畫選送人員進修)。
二、自行申請進修:透過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 方式,修習與業務性質或工作內容相關課程(例如 人事行政、公共行政、公共政策、法制…)或專題研究。
陸、進修處所:
一、選送進修:(依本府實際業務需要及配合各訓練機 構之計畫另訂之)。
二、自行申請進修: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及 機關(構)。
柒、進修人數:
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2 者人數,以不超過各機 關(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計算;選送或 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 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另公餘時
間進修之人數,未 列入本計畫。
捌、選送進修資格條件:
依本府實際業務需要訂定之。
玖、核定進修程序:
一、選送進修須經專案簽奉縣長核准。
二、自行申請進修,且擬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需請公假者 及全時進修者,須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拾、經費補助規定:
一、為撙節支出,公餘進修人員不再核予補助。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進修補助部分由各公所視財源狀況 自行決定。
拾壹、本計畫陳奉 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