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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綠工字第1090108854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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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辦理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特設置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
2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業務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二)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之政策協調事項。
(三)其他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業務推動事項。
3
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擔任之;委員十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二)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三)本府農業處副處長。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副處長。
(五)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六)彰化縣消防局副局長。
(七)彰化縣衛生局副局長。
(八)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推動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其幕僚作業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辦理,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推動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4
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動小組各項審查案件之初審作業。
(二)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相關措施之初審。
(三)辦理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輔導管理業務之人員培訓。
(四)其他推動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5
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副處長擔任之,綜理工作小組業務;科長或科長級以上成員十一人,除組長為當然成員外,由本府邀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本府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農業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水利資源處代表一人。
(五)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彰化縣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彰化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八)本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及使用管理科代表各一人。
(九)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代表一人。
6
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依作業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
7
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會議分別由召集人及組長召集之;召集人或組長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或小組成員代理之。
8
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案件審查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或府外專家、學者列席或指導。
9
推動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會議審查結果,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別行文有關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10
推動小組審查案件,各委員得派選代理人出席,並得邀請相關作業辦理機關,報告執行情形及辦理結果。
11
推動小組委員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專家、學者出席費及交通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推動小組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臨時工廠登記回饋金專戶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