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有功人員,以提昇本縣之運動水準和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
第2條 |
本要點所稱參加及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以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者為限。 |
第3條 |
組隊參加國際性各項體育競賽(學生組):
名 次 |
獎 勵 原 則 |
獲團體第一名 |
領隊(一人為限)記功二次,指導教師(二人為限)記大功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記功二次。 |
獲團體第二名 |
領隊(一人為限)記功一次,指導教師(二人為限)記功二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記功一次。 |
獲團體第三名 |
領隊(一人為限)嘉獎二次,指導教師(二人為限)記功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二次。 |
備註:參賽隊數三(含)隊以上獎勵第一名,參賽隊數五(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二名,參賽隊數七(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三名,第四、五 、六名之領隊、指導教師、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各頒獎狀一紙。 |
本項獎勵以國光、中正獎章為限,其餘國際性比賽比照全國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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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參加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學生組):
名 次 |
獎 勵 原 則 |
獲團體第一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記功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二次。 |
獲分級團體第一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一次。 |
獲團體第二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二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一次。 |
獲分級團體第二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一次。 |
獲團體第三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一次。 |
獲分級團體第三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一人為限)各嘉獎一次。 |
獲個人組前六名 |
指導教師頒發獎狀一紙(但不得與團體獎重複)。 |
備註:
一、全國性:係指有七(含)縣市以上共同參與之體育競賽活動。參賽隊數三(含)隊以上獎勵第一名,參賽隊數五(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二名,參賽隊數七(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三名,第四、五、六名之領隊、指導教師、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各頒獎狀一紙。
二、相同賽會獲不同名次,相同行政人員(領隊及管理人員)擇優不重複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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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參加區域性各項體育競賽(學生組):
名 次 |
獎 勵 原 則 |
獲團體第一名 |
領隊 (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二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一次。 |
獲分級團體第一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一次。 |
獲團體第二名 |
領隊 (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一次。 |
獲分級團體第二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一人為限)各嘉獎一次。 |
獲團體或分級團體第三名 |
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及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各頒發獎狀一紙。 |
獲個人組前三名 |
指導教師頒發獎狀一紙(但不得與團體獎重複)。 |
備註:
一、區域性:係指有四(含)縣市以上,未達七縣市共同參與之體育競賽活動。參賽隊數三(含)隊以上獎勵第一名,參賽隊數五(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二名,參賽隊數七(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三名,第四、五名之領隊、指導教師、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各頒獎狀一紙。
二、相同賽會獲不同名次,相同行政人員(領隊及管理人員)擇優不重複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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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參加全縣性各項體育競賽(學生組):
名 次 |
獎 勵 原 則 |
獲團體第一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各嘉獎一次,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嘉獎一次。 |
獲分級團體第一名 |
領隊(一人為限)及指導教師(一人為限)各嘉獎一次。 |
獲團體或分級團體第二名 |
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及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各頒發獎狀一紙。 |
獲團體或分級團體第三名 |
指導教師(二人為限)及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各頒發獎狀一紙。 |
獲個人組前三名 |
指導教師頒發獎狀一紙(但不得與團體獎重複)。 |
備註:
一、全縣性係指由本府主辦或三(含)縣市以下共同參與之體育競賽活動。參賽隊數三(含)隊以上獎勵第一名,參賽隊數五(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二名,參賽隊數七(含)隊以上獎勵至第三名。
二、相同賽會獲不同名次,相同行政人員(領隊及管理人員)擇優不重複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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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參加各項體育競賽之教師,榮獲第一名者,領隊、指導教師、助理教練或管理(一人為限)及參賽教師各頒發獎狀一紙。 |
第8條 |
承辦比賽、研習、觀摩會,經本府評定成績優異者:
項 目 |
獎 勵 原 則 |
全國性各單項體育競賽 |
校長嘉獎二次,擔任籌備工作人員各嘉獎一次。 |
全縣運動會 |
籌備主任嘉獎二次,擔任籌備工作人員各嘉獎一次。 |
全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 |
校長嘉獎二次,擔任籌備工作人員各嘉獎一次。 |
全縣性各單項體育競賽 |
擔任籌備工作人員(限十人)各嘉獎一次,獎狀二十紙。 |
全縣體育科教學觀摩會或研習活動 |
承辦人員及擔任教學演示者限四人各嘉獎一次。 |
全鄉運動會 |
學校承辦人員(限五人)各嘉獎一次。 |
備註:承辦全國性各單項體育競賽、全縣運動會及全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籌備工作人員敘獎人數另專案辦理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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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經指定擔任全縣運動會,全縣中小學聯合運動會之大會操、大會舞及其他表演活動,由本府評定成績優異者,依左列規定敘獎:
1、指導大會舞教師限四人(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2、指導大會操教師限三人(含校長)各嘉獎一次。
3、其他表演活動之指導教師視表演項目及規模大小予以比照前二款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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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本要點除本府主辦之各項體育競賽由本府統一辦理敘獎外,嘉獎部分由學校依授權規定辦理,獎狀部分請學校送府核辦(二者均應附繳成績證明及比賽秩序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