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係指依教育
部發布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通過之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等領域的學生用書。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彰化縣縣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之在學學生。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之學生係指彰化縣縣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
學)之在學學生。 |
第五條 |
國民中小學借用教科圖書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購買。
二、回收學生用過之完整教科圖書,循環再利用。
三、社會人士捐贈。 |
第六條 |
教科圖書借用之方式如下:
一、課堂借用:教科圖書置於專科教室或學校指定位置集中保管,由授課
教師於上課時發放使用,用畢歸還。
二、個人借用:學生於開學日或轉學生轉入時,向學校借用並自行保管,
於學期結束或轉學生轉出時歸還。 |
第七條 |
借用之教科圖書應在使用執照期限內循環使用,視狀況逐年汰舊補充。 |
第八條 |
國民中小學應訂定教科圖書借用作業要點,並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
第九條 |
國民中小學應輔導學生妥善使用及保存教科圖書之方法,以不污損毀壞或
不於書本上直接書寫為原則。 |
第十條 |
為避免學生蓄意或重大過失損毀教科圖書,國民中小學得於作業要點中規
定賠償事宜。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