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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29543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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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理想,提供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塑造無障礙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
生學習成效,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就讀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
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且符合以下要件者:
一、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
    定(安置),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屬實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育輔助器材,指調頻助聽器、盲用電腦、擴視機、放大鏡
等其他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克服生理機能障礙,提昇、維持或改善學習功
能之器材。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及生活協助:錄音、報讀、提醒、手語翻譯、代抄筆記、點字書
    籍等其他替代性學習或評量方式之輔導措施。
二、復健治療:提供復健治療或相關資訊,並協助轉介至有關醫療機構。
三、家庭支援及家長諮詢:提供親職教育課程及特殊教育資訊,並協助家
    長向有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服務或補助;各級學校輔導單位應設
    立諮詢專線,提供家長諮詢服務。
第五條
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之輔助器材及支持服務,各級學校應優先建立或調整
校內既有之輔具、教學設備(施)以提供學生無障礙學習環境。各級學校
確實無法提供者,得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補助購置或調配借用,並得尋
求校外資源之協助。
第六條
第五條申請補助購置或調配借用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編列預算,由專責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六條之事項。本府得視
財源狀況及實際需要,編列相關預算補助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