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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2024683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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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本縣所屬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
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第四條
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發布之:
一  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
二  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
三  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及職務
    代理等行政協調事項。
四  緊急傷病事件發生時,檢傷分類與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一
    一九報警專線支援之注意事項及家長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救護處理
    程序事項。
五  身心復健之協助事項。
第五條
學校應於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
一  一般急救箱。
二  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  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四  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五  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
    巾等)。
六  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七  專用電話。
八  其他救護設備。
前項救護設備,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第六條
學校應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及緊
急救護情境演習,並鼓勵師生成立急救社團(隊)。
第七條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
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
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
綜合演練及考試。
第八條
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
包含傷病種類、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等。
第九條
輔導成立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協助辦理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安全教育與急救
訓練、相關醫療諮詢等事項。
前項急救訓練經費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並專款專用。
第十條
各級學校應按年度編列緊急傷病處理相關急救設備、安全教育與急救訓練
之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