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立案私立幼稚園增班之審查,特訂定
本辦法。 |
第二條 |
立案幼稚園申請增班,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三份,向本府申請:
一、增班計畫表(包括園名、園址、面積、園舍圖、擬增設班級數)。
二、新增設備一覽表。
三、新增教職員名冊、教職員學經歷證書正本和影本、公務員履歷表(含
體檢表)。
四、董事會組織章程、董事名冊、董事受聘同意書(含身份證影本)、董
事會成立會議記錄。(增班後合計班數為五班以下者免附)
五、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之公證契約。(園
舍無擴充者免附)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暨附圖。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設備圖說、現場消防設備竣工照片。
八、現場衛生設備照片。 |
第三條 |
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之立案幼稚園申請增班時,需依「彰化
縣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辦
理。(如園舍無擴充者免) |
第四條 |
都市土地變更為幼稚園設施使用之立案幼稚園申請增班時,需依本府訂頒
之「彰化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辦理。(如園舍無
擴充者免) |
第五條 |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再會
同有關單位審核(會勘)符合規定後核准增班。 |
第六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