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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設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場所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登記費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管字第1120160119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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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三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之。
二、彰化縣政府依本自治條例受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者申請案件時,
  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
      1 土資場、土地改良場所(非農用)設立申請、展限或更正,收取
        新臺幣五千元。
      2 砂石場、磚瓦窯場收受所需原料之餘土,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3 土地改良場所(農用)設立申請、展限或更正,免收取費用。
  (二)勘查費:
      1 土資場、土地改良場所(非農用)設立勘查,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
      2 砂石場、磚瓦窯場收受所需原料餘土勘查,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3 土地改良場所(農用)設立勘查免收取費用。
  (三)證照費:
      1 土資場設置許可證: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2 土資場營運許可證: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3 補發土資場設置許可證或土資場營運許可證: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
  (四)登記費:土資場負責人變更(含住所變更),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受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經駁回其申請時,原繳納之審查費
  、勘查費不予退還。但因不符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具之申請書件而不
  受理者,則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
  場會勘即遭駁回者,則退還所繳之勘查費。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