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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劃字第1090035754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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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為提升本府地政處工程施工品質,特設「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訂(修)工程品質管理制度、組織系統及相關執行計畫。
(二)稽核工程品質管理作業。
(三)督導及抽查(驗)施工中工程品質、施工進度、工地管理、勞工安全衛生及材料檢驗。
(四)協調解決設計、施工疑問。
(五)督導其他有關施工品質管理事項。
第三點
本小組設置四人,由本府地政處副處長兼任召集人,重劃科科長及土地開發科科長兼任副召集人,幹事一人,二級督導原則以二位委員以上擔任,可由本處內聘委員依工程性質及專長指派,並視實際需要得邀請府外專家學者擔任。
第四點
本小組督導工程時,應對下列工程加強督導:
(一)契約金額較大者(發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工程)。
(二)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三)決標金額偏低有偷工減料之虞者。
(四)得標廠商曾有不良施工紀錄者(施工查核丙等)。
(五)變更設計次數頻繁者。
(六)民眾陳情或抗爭頻繁者。
(七)上級交辦督導者。
第五點
抽查比例原則:
(一)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加強督導之工程每六個月應至少督導乙次。
(二)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工程每年應至少督導乙次。
(三)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工程督導件數比例每年應至少督導發包件數百分之十以上為原則。
(四)督導工程時機原則於開工後實際進度達30%~80%辦理。
 
第六點
本小組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赴各工地督導及抽查;並應將督導情形詳實記載於督導紀錄表內。督導對象、時機及次數由本府地政處相關主辦科擬訂後送召集人核定。
第七點
工程督導後,填具工程督導紀錄表,如發現缺失或其他情事時,應擬具處理意見,紀錄經督導委員簽章後交由本府地政處相關主辦科改善,並由相關主辦科列管追蹤,俟改善完竣(改善期限依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期限相關規定辦理)敘明改善情形,依工程施工查核缺失改善作業範本製冊並檢附相關照片,陳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核閱並歸檔。
第八點
本小組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得由副召集人代理,幕僚作業由本府地政處相關主辦科兼辦。
第九點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第十點
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有關規定核發出席費。
第十一點
本小組所需相關經費,由各受督導計畫工程管理費或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