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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402701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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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點

為適當規範校務會議方式,以凝聚共識,議決校務興革事項,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縣各級學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3點

本縣各級學校,其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一至六人、職工代表二至六人組成之。班級數四十班以上之學校,經校務會議議決後得採行教師代表制。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人數由校務會議議決之,並由家長會、全體職工各自推舉代表;職工代表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若因成員性別組成無法符合規定,得不受性別比例限制。
各項代表並應推選候補人員若干名。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第一項全體專任教師係指學校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教師、增置專長教師、代課教師、專長教練及學校其他相關人員等得列席參加校務會議。

第4點

採行教師代表制者,各項代表組成如下:

(一)教師代表:各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於每學年開始第一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之校務會議,議決兼任行政教師與非兼任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並由全體專任教師推舉之;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若因成員性別組成無法符合規定,得不受性別比例限制。

(二)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人數及產生方式應比照前點相關規定,且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人數均不得超過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五分之一。

第5點
校務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資格,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二)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會議,經本人提出書面辭職者。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第6點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一人為代理人,代為主持會議。

第7點
校務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遴聘校內教職員兼任,一年一聘,無給職。負責會議運作等事宜,並協調文書單位或文書承辦人員辦理開會通知、提案彙整、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等相關文書作業。
第8點

校務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校長因校務之必要或由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應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應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如出席人數未達二分之一,校長應宣告於十五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第9點

校務會議召開十日前,應以開會通知或其他公開方式告知與會成員,會議提案應於開會五日前提交校務會議執行秘書彙整,並於開會前三日提供會議資料給與會成員。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但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10點
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之訂定或修改。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之訂定或修改。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第11點
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12點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應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三)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第13點
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向法定機關聲(申)請解釋。
第14點

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及議事紀錄,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由校長簽署公告之,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或列入學校章則。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第15點

違反本要點之相關人員,列入年度成績考核或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第16點
校務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第17點
本縣各級學校得依據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