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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中小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00013306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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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並規範所屬縣立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訂定本原則。
二、各校在校作息時間規範如下:
(一)學生上學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三十分,放學時間全日課以十六時三十分前,半日課以十三時前為原則。(未含弱勢學生課後扶助、假期學生學藝活動、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等)
(二)各校辦理課業輔導等活動課程,放學時間以十七時三十分前為原則。
(三)學生上、放學時間應顧及學生安全、並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
三、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整潔活動、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內規劃辦理。
四、學習節數國小每節四十分鐘、國中每節四十五分鐘、高中每節五十分鐘,惟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時數不變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五、各校於非上課時間辦理定期或常態之全校性活動,應明訂於每學期之學校行事曆中,並於適當時間及方式向家長宣導,俾家長妥為因應。
六、各校如遇特殊情形,須暫時調整部分班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及家長充分溝通後實施。
七、各校得依本原則擬訂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表,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實施。
八、本原則自99學年度第2學期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