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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特色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0028407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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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99年8月24日 台國(二)字第0990143774函辦理。 

二、實施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關照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的個別差異,統整 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三、社團活動意涵: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是指學校於學生在校時間辦理,依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
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四、社團活動類型:社團活動包括學藝性社團(如語文類、科學類)、才藝性社團(如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體育性社團(如球類、田徑類)。

五、實施原則:

(一)應由學校主辦:由學校訓(教)導處或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基金會及地方社團合作。

(二)專長教師指導: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各學年會議討論後,協調校內教師擔任社團活動指導老師,如有需要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力求普遍參與:為發展學校特色之需求,廣開類別多元推動發展,並以校內活動為主,校際活動為輔。

(四)納入課程計畫:各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其業務包含擬定實施計畫、規劃社團師資、協助教材(或器材)準備,辦理成果發表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不得藉社團之名義,變相能力分班。

(六)學校應於學生在校時間辦理,且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六、實施對象:以本縣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且應以學生自願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

七、師資條件: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在不影響教師本身課務下始得聘任,如需外聘師資,則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二)進用校外人員請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八、經費收支:社團活動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

(一)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材料費、聘用校內外專長教師授課之鐘點費,且社團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學生參加活動可收取活動指導費,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且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校外教師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支給上限,校內教師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支給。

(三)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1組每1節以支付1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並得酌置助教1至2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助教為校外教師其鐘點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支給上限辦理,如為校內教師其鐘點費則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1/2支給辦理。

九、退費計算方式:倘經家長同意收費,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ㄧ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三)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二款所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