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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358304A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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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指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擴展學習領域,充實生活內涵,以達到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
二、實施原則:
(一)活動設計:由師生共同參與,須具備趣味性、感性、知性,且各項活動內容兼顧並重。
(二)學生應自由參加,並應經家長之書面同意。
(三)活動方式力求靈活變化,活動之實施應兼顧知、情、意,並注意學生安全。
(四)學校辦理本項活動應善用社會資源,並與義工制度及社團活動相符合。
(五)學校應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再以施行為妥。
三、實施內容:學校辦理本項活動應參酌該校場所、設備、師資等條件,以學生志願或專長為根據。

(一)生活教育:包括升旗、早操、整潔、上放學路隊、生活常規等項。

(二)一般學科活動。

(三)藝文活動。
四、實施方法:

(一)舉辦活動時間:暑假以100節為限,寒假以20節為限,新生學習活動以80節為限。

(二)活動時間安排以上午為限,其中一般學科活動所佔時間以不超過60%為原則。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校內教師以每節課鐘點費400元為原則,聘請社會專業人士授課得依實際狀況發給鐘點費,但不得超過每小時新台幣800元最高核給標準。

(四)各項鐘點費收費標準計算方式:該項鐘點費×該項鐘點費上課總節數(以該期授課節數上限為計算上限)÷0.7÷(當年度法定編班人數-3);總收費為前述各項鐘點費收費標準總和。

(五)對於家境清寒之低收入學生應酌情減免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數核實收費。

(六)經費收支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七)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指導教師鐘點費佔70%,比照一般授課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行政費佔30%,支給項目包括行政人員工作加班費、事務費,及充實教學設備費。

(八)如參加人數較少致收費不敷支出時,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各項支出標準,不得超支;校外活動應以2小時折算1節,但每天以3節為限。

(九)各校應指導不參加活動之學生訂定假期生活計畫表,安排假期作業,並隨時與其家庭聯繫,以督促養成規律之生活,及自我學習之良好習慣,同時規定定期返校,以了解其生活狀況。

(十)學校辦理本活動應聘請具有專長之合格師資負責指導。

(十一)學校得利用社會具備專長人士或家長協助辦理本項活動,並鼓勵採校際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師資設備,以交換或共同使用,互通有無,提高學習活動效果。

(十二)學校辦理本活動得視參加學生人數打破年級限制,採能力分組活動。

(十三)辦理本項活動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違背法令或政策,使活動過程達到實質教育意義。
五、本要點由彰化縣政府訂之,補充或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