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推動職業安全業務,落實執行本府各
機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效,並針
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
三、 |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副縣長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
就本府及所屬機關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民政處處長或副處長。
(二) 建設處處長或副處長。
(三) 經濟暨綠能發展處處長或副處長。
(四) 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
(五) 工務處處長或副處長。
(六) 水利資源處處長或副處長。
(七) 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或副處長。
(八) 農業處處長或副處長。
(九) 社會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 地政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一) 行政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二) 青年發展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三) 人事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四) 政風處處長或副處長。
(十五) 彰化縣警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六) 彰化縣消防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七) 彰化縣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八)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
(十九)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或副局長。
(二十) 彰化縣文化局局長或副局長。
(二十一) 交通處處長或副處長。
|
四、 |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本小組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五、 |
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府勞工處
辦理。 |
六、 |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 |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
八、 |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九、 |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
十、 |
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一、 |
本小組兼任人員及派(聘)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