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工藝展覽館(鶴棲別墅)展覽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彰文演字第1100000031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訂定目的: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傳統工藝之各項傳承與推
              廣工作,扶植在地工藝家,一百零九年起將開放申請,提供本
              縣工藝創作者及年輕工藝家展出之舞台。
二、申請資格:從事工藝創作之個人或團體。
三、展覽場地:工藝展覽館(鶴棲別墅),展間如附件三。

四、展覽類別:工藝類別。

五、受理期間:每年一月至三月受理翌年度檔期申請。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者應依實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展品清單(如附件二)。

    (二)相關申請資料應於當年度本局受理期限內(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掛號
        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局視覺表演科,信封應註明「申請工藝展
        覽館展覽」。

    (三)資格不符、申請資料未備齊或未於期限內送達者,不予受理。

    (四)未通過申請者,申請資料於審查結束後由本局寄回,通過申請者,申

        請資料於展覽結束時自行領回。

七、審查作業:本局以書面審查,審查結果由本局以書面通知。

八、檔期安排:

  (一)通過審查者,由本局依申請表(場地需求及申請者意願)安排展出,展

        期一個月為原則,本局得視需求調整。

    (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本局檔期通知公文送達後一周內以書面申請,

        並由本局協調延期或取消,以二次為限。

    (三)展覽場地如遇彰化縣政府或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調整

        安排展覽檔期或場地,若因此取消檔期,得優先安排翌月檔期。

九、展覽作業:

  (一)本局免費提供展覽場地。

    (二)展出者應於展出一個月前提供展覽介紹文字至少六百字及展品清冊、
        展品說明等相關資料。

    (三)製作請柬、宣傳簡介、展品說明牌或相關文宣品之費用,由展出者自
        行籌備,以彰化縣政府或本局名義印製展覽相關文宣,應先經本局同
        意。
    (四)展出者得於展覽期間派員在現場維護展品及向民眾解說;或提供展覽
        相關介紹影片,並得辦理相關配合體驗活動,惟影片須無版權及著作
        權疑慮,體驗活動內容應先經本局同意。

    (五)展覽布置及拆卸應依本局規定時間作業,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六)展覽布置不得使用破壞展牆之工作器材,如不依規定而致使展覽場

        地、器材或其他財產損壞者,申請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展覽布置拆卸不得任意變動場地原有設施或器材,非經本局同意不得

        任意懸掛、張貼或設置各類文宣,並負責場地復原及清潔事宜。

    (八)展出者應自行辦理保險,展品運送、布卸展期間、展出期間,產生之

        毀損、遺失及其他導致展品價值滅失情形,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九)是否舉辦開幕式由展出者決定,相關費用亦由展出者自行負擔,惟
        活動內容應先經本局同意。

十、展出者如違反本須知之規定,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