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骨灰拋灑及植存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382401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拋灑:指將火化並研磨後之骨灰,拋入或灑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公告之一定海域。
二 植存:指將火化並研磨後之骨灰,埋藏於本府公告之一定土地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實施骨灰植存之機關為殯葬設施之管理機關。
實施骨灰拋灑之機關為本府。
第四條
實施拋灑或植存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
入容器為之者,以實施機關提供為限,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分解,且不
含毒性成分。
第五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焚香、燃燒
冥紙或破壞景觀環境等行為。
第六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死亡證明文件、起掘
證明或骨灰(骸)遷出證明及骨灰(骸)再處理證明,向實施機關提出;
並於實施機關核發證明後,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植存。
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實施機關應妥善逐案收存申請
書表。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