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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受理變更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368137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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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二條
彰化縣政府受理變更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事項,每一申請案件依
以下規定收取規費:
一  變更營業級別、營業場所地址及面積,每件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但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營業場所地址變動者,免收取規費。
二  變更負責人、管理人、名稱及機具類別,每件五千元。
三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遺失補發者,每件二千元。
併案申請者,以最高規費收取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