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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10361809號 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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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互助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十三條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  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下同)六百元。
二  互助人員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年繳納互助費二百元。
三  其他補助。
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會(彰化縣義勇消防人員
福利互助委員會),互助人員負擔部分,均由參加互助機關(單位)於每
年七月底前解繳互助會。
第十四條
參加互助機關(單位)每月應造具互助費計算表及互助費收支明細表,於
次月五日前送互助會。
第十五條
互助費由互助會在公營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及生息,其本息悉充福利互
助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