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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2004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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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內國中畢業生就讀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縣立高中),均衡高級中等教育發展,以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透過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入學錄取,設籍本縣並就讀縣立高中之本縣國中畢業生。
三、實施方式:
(一)本府:
1.統籌補助經費。
2.依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班級與學生數等因素進行審查並核定獎學金受補助之縣立高中及名額。
3.督導受補助之縣立高中核發獎學金。
(二)縣立高中:
1.進行宣導:受補助之縣立高中應向本縣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學及本要點之獎學金發放方式。
2.獎學金發放標準:
(1)第一學年新生:
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五科達五A++、五A+、五A、四A一B、三A二B以上者,分別發給獎學金。(附表一)
(2)第二學年至第三學年學生:
第一學年已受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年起,其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科前百分之十(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且無小過以上紀錄,得繼續申請獎學金。(附表二)
(3)休學該學期及轉學至非本縣立高中之學生,喪失申請本獎學金之資格。
(4)領取本獎學金之學生於就學期間轉學至非本縣立高中者,應全額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
3.辦理獎學金審查及核發:
(1)縣立高中受理獎學金申請,應審核學生成績,並在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審查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及領據,裝訂成冊,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核定撥款。
(2)​​​​​​​縣立高中於每學年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關表件留校備查。
(三)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期限內向就讀之縣立高中提出申請。
四、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補助之縣立高中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本府得派員抽查其辦理情形,如有不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