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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所轄鄉鎮市公所財政紀律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債務資訊揭露規定之作業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8018121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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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台財庫字第一0三六五八八一0號函所訂「財政紀律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債務資訊揭露規定之作業說明」,各鄉(鎮、市)公所作業如下:
一、
財政紀律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事項
(一)條文內容:各級政府依公共債務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訂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應於核定後公布之,並按月公布執行情形。
(二)報表格式:
  1. 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及雖降至預警以下仍於債務改善期程內者,填報表一「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及表二「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
  2. 債務比率超限者,填報表三「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及表四「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
(三)公布時點:
  1. 目前本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核定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者,於接獲彰化縣政府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府財務字第一○八○一八一二一六號函示十日內填報前述報表後公布,並於每月十日前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2. 財政紀律法公布施行後,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或債務比率超限者,於接獲本會核定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十日內填報前述報表後公布,並於每月十日前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3. 倘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修正,於接獲本會核定後十日內配合修正前述報表。
二、
財政紀律法第十六條規定應辦事項:
(一)條文內容:各級政府應按季於網站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該特種基金之會計報表。
(二)報表格式:表五「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
(三)公布時點:按季於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填報並公布截至上年度十二月底、本年度三月底、本年度六月底、本年度九月底調度資訊。
(四)受調度之特種基金會計報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月於網站公布各該特種基金前1個月會計月報。
三、
上開債務資訊,併同現行前一個月之一年以上及未滿一年債務未償餘額、平均每人負擔債務及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等資訊,公布於鄉(鎮、市)公所網站首頁「最新債務訊息」,如後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