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道路挖補及修復業務,集中管理運用
代辦路面挖掘之修復費用,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依據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
第三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
第四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代辦各類管線(路)埋
設及挖補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補、人(手)孔蓋調整(降)等改
善工程費用。
二 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 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 其他有關收入。 |
第五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 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 辦理道路挖補修復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四 本縣管線挖掘資訊便民服務系統所需之管理維護費。 |
第六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立專戶存管循環運用,並專款專用。 |
第七條 |
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八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
第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