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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影視新聞事業財團法人設立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20147867號
法規體系: 新聞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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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立許可
第四條
影視新聞法人之設立,其捐助總財產須足以提供目的事業之適當營運,且
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五條
設立影視新聞法人,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程設置董事,再由
捐助人或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由董事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影視新聞法人,關於前項之申請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第六條
影視新聞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財團法人之屬性。
二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 捐助財產之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四 執行業務區域範圍。
五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六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
七 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決議方法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八 人事制度及組織。
九 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稽
   核制度。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影視新聞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其設置及營運,應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影視新聞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規定事項者,由遺
囑執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第七條
申請設立影視新聞法人,應檢具下列文書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 申請書。
二 基金會概況表。
三 籌備會議紀錄。
四 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五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六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七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 就任董事、監察人之同意書。
九 法人及董事、監察人之印鑑清冊。
十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
   之一之切結書。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
   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十一 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二 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三 銀行存款證明。
十四 事務所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十五 職員名冊。
十六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設立影視新聞法人不符前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
撤銷其許可:
一 設立目的不符合公益者。
二 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 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