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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審議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00287694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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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審議規則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得
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委員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甄選之項目。
第三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甄選項目或甄選會指定
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甄
選會供甄選參考:
一、本計畫案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受評廠商於各甄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受評廠商於各甄選項目之差異性。
第三條之一
甄選會辦理廠商甄選,應就各甄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
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甄選會或個別委員甄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甄選會或該
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四條
甄選會於作成決議前得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預先審查,
其審查意見應送甄選會參考。
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經甄選會決議後實施調查或勘驗。
第五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甄選。甄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且應參與
評分(比)。
不同委員之甄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甄選會議決或依甄選會決
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甄選會議決之。
甄選會依前項規定,得作成下列決議:
一、維持原甄選結果。
二、除去個別委員甄選結果,重計甄選結果。
三、廢棄原甄選結果,重行提出甄選結果。
四、無法評定優勝廠商。
第六條
委員辦理甄選,應於本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
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本府於委員甄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甄選全體委員
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本計畫案。
二、各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
三、甄選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甄選優勝廠商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四、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五、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總甄選結果。
前項第四款,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
名,得以代號代之。
第七條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甄選會審查、議決等甄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
之為原則。
甄選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八條
甄選會或工作小組辦理甄選,其於通知廠商說明、協商或更改原報內容時,
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第九條
甄選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
聘專家、學者人數應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甄選會委員有第十四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
專家、學者人數未達「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
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委員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一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
席之承辦人員。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第十條
甄選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議案不得提付
表決。
第十一條
甄選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開發案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
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
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第十二條
甄選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甄選會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甄選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得標廠商受甄選之服務建議書,本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
議書,本府得於決標後發還。
第十四條
甄選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甄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甄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甄
    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甄選會作成決定者。
第十五條
甄選會委員自接獲甄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委託案參加投標、作為投
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本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十六條
關於甄選會甄選廠商之文書,應由承辦人員就每一案件分別編訂卷宗。
第十七條
本審議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