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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組織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00287699號
法規體系: 經濟暨綠能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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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組織準則依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應
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甄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甄選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甄選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甄選。
三、協助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解釋與甄審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
    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甄選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本
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甄選會為之。但甄選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第四條
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產業園區(工業區)申請設置、開發、
租售及管理等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甄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
關費用。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名單,應自本府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庫
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
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本府首長聘之。
第五條
本府遴選甄選會委員,應避免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甄選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第七條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甄選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
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甄選會委員名單,於甄選出優勝廠商後,應予解密;其經甄選而無法甄選出
優勝廠商者,亦同。
第八條
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
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
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本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
之。
甄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九條
本府應於甄選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甄選會辦理與
甄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本府人員或專業人士
擔任。
甄選會開會時,本府辦理甄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甄選。
前二項協助甄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甄選人員之迴避,準用「彰化縣彰南產業園區委託開發
租售及管理計畫甄選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條
甄選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十一條
本組織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