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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推動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108年6月6日府授環工字第1080189903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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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縣為推動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並減少天然資源之消耗,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焚化再生粒料:本縣溪州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產出之底渣依據再利用管理方式處理且符合其品質標準規定之產品。
(二) 再利用機構: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或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 供料中心: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成立之,以管理調度焚化再生粒料,並對焚化再生粒料提出品質保證。
(四) 工程單位:指本府所屬工務處、水利資源處、地政處、城市暨觀光發展處、環境保護局、建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及各鄉(鎮、市)公所等,其他單位若欲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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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本縣公共工程應用焚化再生粒料,特設置彰化縣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其相關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 推動小組設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環保局局長兼任,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本府工務處、水利資源處、地政處、建設處、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及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之處長兼任,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參加;委員因人事異動出缺時,應由接任該職位之人員遞補;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如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相關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二) 工作期程:原則每季召開會議,由環保局統籌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三) 工作任務:
1、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於縣內公共工程使用,推廣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及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2、議決每年度工程單位辦理公共工程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總量,並追蹤其實際使用情形。
3、議決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協議的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本縣公共工程的交換使用量。
(四) 工作項目:
1、建立焚化再生粒料之供料機制。
2、建立焚化再生粒料之技術文件。
3、協助本要點之各項工作內容執行。
4、查核焚化再生粒料實際使用情形,並針對使用衍生問題提出因應暨改善方法。
5、建立協助推廣工程單位之獎勵制度。
6、其他推動小組決議事項。
4
工程單位辦理工程如涉及使用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所訂之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級配粒料底層、級配粒料基層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等四種工項應於契約中規範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而以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為優先,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
5
工程單位應於工程發包後(或視需要時程於發包完成前)將預估可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相關資料填妥「焚化再生粒料申請書」(附件一)彙整提報環保局。
6
環保局應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議決上開工程單位應使用量辦理供料分配,以利工程單位編訂契約 (環保局應備妥審核結果之「產品申請書」予工程單位,供其納入契約);工程單位僅得於所提工程案件之焚化再生粒料使用量超過推動小組決議可供應量時,始能以其他材料取代焚化再生粒料或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焚化再生粒料。
7
工程單位以月為單位於提領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實際採用之配比核算提領數量填妥「焚化再生粒料提領通知單」(附件二)並檢附工程契約中有關焚化再生粒料使用規定通知環保局供應。
8
焚化再生粒料由環保局調度供應,工程單位應協助承包商向供料中心辦理提領事宜,並自行載運或由環保局協調載運至工程單位縣內指定地點或承包商縣內指定加工再製機構,縣外地點經環保局同意者亦適用之。如需由承包商(或其委託人)提領焚化再生粒料時,承包商應委請合法清除機構於指定時間至環保局之供料中心提領焚化再生粒料,並填妥「焚化再生粒料委託清除機構提領單」(五聯式)核章,各聯依簽證單位送相關單位存查。
9
提領時間應配合供料中心協調指定時間作業,若有彈性需求須調整提領作業時間,應事先通知環保局同意調整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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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應留意焚化再生粒料供需情況,必要時,可透過調節機制,以確保焚化再生粒料供需平衡。
 
11
工程單位推動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應於工程發包規範中列入下列規定:
(一) 焚化再生粒料作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摻配料源供應,可採環保局調度供應焚化再生粒料至承包商所指定之縣內預拌混凝土廠或由承包商依本縣訂定焚化再生粒料提領流程及表單規定(附件二)委託合法清除機構至環保局供料中心提領焚化再生粒料,進行產製作業。
(二) 工程單位應於工程招標文件載明回填作業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其使用之再生粒料須摻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之焚化再生粒料。但焚化再生粒料料源不足,無法供料或特殊情形經工程單位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 承包商應事先提送有關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組成材料來源、配比設計、焚化再生粒料需求量、需用時間及產製作業方法,供工程單位審核,若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比例等,非經依規定程序報請工程單位核可,不得擅自變更,惟如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之特殊情形除外;另工程單位於核可後應副知環保局備料。
(四) 若使用有害廢棄物拌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將有害廢棄物使用於工程中,除受政府相關法令處罰外,另依工程單位發包契約相關罰則處理。
 
12
提領焚化再生粒料之清運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全球衛星定位功能GPS、行車記錄功能與通訊功能之車載裝置)於車斗中,且運輸途中不得有污染或影響環境或超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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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或供料全數完畢後,承包商應函知工程單位,工程單位須於一周內完成現場查證並函復查核結果,經查證工程完工應予以核發「焚化再生粒料最終使用確認單」(附件三)予承包商及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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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獎勵工程單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於年度結束後,由環保局彙整工程單位使用數量依下列等次簽報敘獎:
(一) 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二百公噸以上且未滿一千公噸者,承辦人員嘉獎一次、承辦科長嘉獎一次。
(二) 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一千公噸以上且未滿五千公噸者,承辦人員嘉獎二次、承辦科長嘉獎一次、副首長嘉獎一次、首長嘉獎一次。
(三) 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五千公噸以上且未滿一萬公噸者,承辦人員記功一次、承辦科長嘉獎二次、副首長嘉獎一次、首長嘉獎一次。
(四) 工程單位當年度累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數量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承辦人員記功二次、承辦科長記功一次、副首長嘉獎一次、首長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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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再生粒料之貯存、清運及再利用行為應依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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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