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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統字第1120434250號
法規體系: 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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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類及編碼原則
一、分類方式
(一)分類架構
  1. 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5個層級進行分類。
  2. 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Cl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 Activities, CSA)。
  3. 小類及細類係參考本府各機關(單位)法定職掌、業務重要性、統計工作現況、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4. 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各機關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將其列示於最末309中類「其他統計」3091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二、編碼原則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5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小及細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1位碼、中類為3碼、小類為4位碼及細類為5位碼;另統計項目採2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以「0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1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2位數編碼以「00」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9」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51」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90」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