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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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清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單位)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訂定本方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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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機關(單位)之統計範圍劃分,由本府主計處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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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機關(單位)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則就主管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單位)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訂方案中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本府主計處及相關業管機關(單位)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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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分類及編碼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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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類方式
(一)分類架構
- 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5個層級進行分類。
- 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Cl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 Activities, CSA)。
- 小類及細類係參考本府各機關(單位)法定職掌、業務重要性、統計工作現況、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 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各機關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將其列示於最末309中類「其他統計」之3091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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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碼原則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5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小及細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1位碼、中類為3位碼、小類為4位碼及細類為5位碼;另統計項目採2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以「0」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1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2位數編碼以「00」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9」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51」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90」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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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辦統計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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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辦統計範圍
以本府應辦理之各項統計為主,本方案計分為3大類、28中類、107小類、242細類及794個統計項目(詳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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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係以最小層級之統計項目為業務劃分依據,辦理機關已依業務職掌予以明列,因此,各類統計項目不列彙編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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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各分類、統計項目及其辦理機關(單位)詳「附表2、各類統計項目辦理機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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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分類系統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報表)之編碼依據,爰配合中央各部會規劃之報表表號修正作業期程,按資料類別辦理報表表號之修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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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主計處未來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單位)業務調整之需要,適時檢討本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經與各業管機關(單位)共同商定後,依本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將修正結果以電子書方式,上網提供各界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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