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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000000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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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歲入以外),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第九章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本府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由財政處依業務需要統籌印製,惟如因特殊需要,得由使用單位簽會財政處、主計處,俟核准後得自行印製,但於拓印編號時,應由該單位指派人員監督辦理。
印製作業
(一)本府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分電腦列印及印刷兩種。電腦列印為財政處提供業務單位請領上級補助款及其他業務需要,由業務單位自行登錄出納管理系統,送財政處審核後製發。印刷部分則依業務性質印製。
(二)年度開始前由財政處通知各使用單位(分本府各處及各基金別業務單位)依業務需求,推估下年度擬印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使用量扣減主計處保管之剩餘量,經出納單位分別編列字軌號碼,奉核後印製。如有特殊需要,財政處得於年度中,另行簽准加印。
(三)印製經費由財政處及簽奉核准自行印製單位按實編列年度預算。
(四)採購時,須請承包商出具承諾書,以確保機關權益,並避免收據外流。
(五)本府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分類如下:
      1、領款(上級補助款及其他),字軌為府財出字第XXXXXX號(詳  附表一之ㄧ)
      2、一般(各專戶、基金),字軌為彰府XX字第XXXXXX號(詳附表一之二)
各項收據號碼順序編列,不得跳號,印刷部分每本以五十份計算,每份三聯。
(六)印刷部分收據上之縣長、主辦會計、主辦出納章,得以套印方式辦理。其章採不具主管名稱,而以職銜稱謂,以減輕重製成本並提升效率。
(七)驗收時,注意本數及順號之核對。
保管及領用作業
(一)本府統籌或簽奉核准自行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主計處負責保管。
(二)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二聯(詳附表二),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並會財政處出納科後,向主計處領用。領用第一聯由主計處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保管存查。
(三)為加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主計處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詳附表三),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作成紀錄備查。
開立及銷號作業
(一)開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出納轉主計處列帳,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
(二)收據上金額欄不得塗改,其餘欄位更正時須經辦人簽章。
(三)彙解各項收入款時,屬票據繳納者,應於收據上加註「支票兌現時,本收據始生效」,並在各該繳款單據「備註欄」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
(四)收據作廢時,應依規定於一式三聯之收據上加蓋作廢章。
(五)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對收據之使用,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詳附表四),隨時紀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六)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七)自行收入之收納款項,其積數未滿五萬元者,保管期限五日,超過五萬元者,應於當日至遲次日結存銀行帳戶,並將繳款證明送出納單位核對後彙送主計處。
(八)一般收據遺失時,不得補發。
出納管理單位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並作成紀錄,陳機關首長核閱。
監督盤點
    由主計處每年至少監督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機關首長核閱。
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紀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屆滿二年以上,應簽由機關首長同意得予銷毀。
自行收納款項應依彰化縣縣庫事務處理自治條例規定時限及最高金額解繳縣庫(專戶)存款戶,不得移用或挪用。遇有逾銀行營業時間後始收受超過最高保管金額之款項,應即送出納管理單位收訖,翌日由出納管理單位辦理解繳縣庫。
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電腦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十一
經辦人員離職時,應將已用、未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及於截結處上加蓋私章,註明離職日期,以明責任。
十二
違反第二點規定,私擅印製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填用者,刑事部分應移送司法機關法辦。
十三
銷號時,發現跳號使用收據,應查明跳號之適宜性(如預開收據),如發現不正常情事,應即通知主管人員處理。
十四
本要點作業流程如附表五所示。
十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者,請參照出納管理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