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事業,改善八卦山停車秩序,便
利遊憩民眾停車,特制定彰化縣八卦山大佛風景區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
第2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停車場係指本府於八卦山大佛風景區設置之路外停車場。 |
第3條 |
本府對停放之車輛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責任。車內之財物,車輛使用
人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不負賠償責任,如遇有事故應報警處理。 |
第4條 |
車輛使用人停車時,應依照管理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如有毀損停車設備,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5條 |
任何人不得於停車場內從事商業行為。 |
第6條 |
停車場停車票,由停車人收執保管,車輛出場時憑單出場,如有遺失而為
他人持用出車者,概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
第7條 |
一、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十元。
三、機車每次新臺幣二十元。
停車場停車時間每次以二小時為限,超過二小時每小時加收百分之二十,
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
第8條 |
停車場提供二十四小時停車。但為服務本縣縣民晨間運動停車,每日上午
四時至九時開放免費停車,超過上午九時未駛離之車輛,按本自治條例第
七條收費。 |
第9條 |
凡停車逾七日未繳費之車輛,即以書面通知車輛所有人領回,並追繳有關
費用,並自第八日起按日加倍收費。 |
第10條 |
停車場,以公辦民營方式公開招標出租由民間經營收費,租金收入應繳交
本府公庫或本府設立之彰化縣公共停車場管理作業基金專戶。 |
第11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