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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有曠職(曠工)、請假或因案停職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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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職(曠工)者,依實際曠工時數扣發測量工作費,其扣發金額以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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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事假於當年度七日以下(含七日)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當年度事假超過
七日者,超出部分扣發當月測量工作費,其扣發金額以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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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病假、生理假(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惟當年度病假日數超
過二十八日以事假抵銷後,造成當年度事假超過七日者,超出部分扣發當月測量工作費,其扣發金額以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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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婚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公假、休假者,不扣除測量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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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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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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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月外調非屬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之其他機關,不發給該月測 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
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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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月未從事外業測量工作者,不發給該月測量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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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量工作費扣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單位:新臺幣,金額四捨五入)
每月測量工作費
測量工作費每小時應扣金額 = 
三十日x八小時
測量工作費扣發金額=扣發時數x測量工作費每小時應扣金額
(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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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測量工作費經費編列於年度預算人事費-其他給與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