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一點規定辦理。 |
二、 |
彰化縣文化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局求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三、 |
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含召集人一人),由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或遴聘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專家學者擔任之。 |
四、 |
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案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五、 |
本小組開會時,除請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列席外,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列席陳述意見。 |
六、 |
本小組於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若干人就國家賠償事件調查之;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小組報告。本小組委員對會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
七、 |
|
八、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行政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國家賠償案件成立所需經費由本局報彰化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九、 |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列席。相關費用由本局預算支應。
|
十、 |
|
十一、 |
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
十二、 |
國家賠償事件應單獨立卷、編號、歸檔,俾利查考。 |
十三、 |
國家賠償案件必要時,得簽請敦聘律師負責出庭及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