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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勞資爭議處理法,優化調解環境及購置行政設備,提升勞資爭議調解品質、增進行政作業效能,保障勞資權益,特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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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受本府委託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業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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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及項目:
(一)優化調解環境,即民間團體因調解所需之房舍修繕維護,項目包括:屋頂、天花板、地板、內外牆壁、室內隔間、給水、排水、電路管線、廁衛設備、門扇、窗戶、燈具及招牌之修繕維護,且修繕維護之房舍屋齡應達十年以上者。
(二)購置調解行政設備,即民間團體為安排及進行調解會議所需之設備,項目包括:冷氣、飲水機、錄音錄影設備、多功能事務機、空氣清淨機、桌上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投影機、印表機、碎紙機、電話機、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辦公桌椅、電話總機系統、擴大機無線麥克風之必要行政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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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金額及數量上限:
(一)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金額最高為民間團體支出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另百分之五的自籌款由民間團體自行籌措)。
(二)補助數量上限:
- 優化調解環境:民間團體進行房舍修繕維護之項目,應依實際需求辦理。
- 購置調解行政設備:單一設備最高補助數量不得逾會所廳室數量,惟屏風、文件櫃、會議桌椅及辦公桌椅部分, 應視調解實際所需,其上限應兼顧合理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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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低使用年限:
(一) 優化調解環境:民間團體經本府核定補助房舍修繕維護後,五年內應不得就優化調解環境項目申請補助。但房舍嚴重損壞致有重大安全危害之虞,且申請維修部分與五年內受補助維修部分無重複,由本府送經勞動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調解行政設備:民間團體購置之設備經本府核定補助後,汰舊換新時如未達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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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附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載明計畫名稱、目的、經費需求、補助條件、項目、金額、數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預期成效等項目,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民間團體送本府之計畫內容應依前述所定補助條件、項目、金額、數量上限及最低使用年限辦理,但如確有超過規定之需求,民間團體得於計畫中敘明必要性及合理性,經本府審查通過,並經勞動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對於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項目,得針對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優先性等進行審查准駁,必要時送請勞動部同意,由本府通知民間團體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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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團體於執行計畫結束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收據正本、結案報告及相片(需有補助文字及財產標籤)、支出明細表、領據及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等文件,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二)補助費用於補助額度內實報實銷,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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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 民間團體應依核定內容及辦理期程確實執行,計畫如有變更內容,應先報本府,並經勞動部同意後始得辦理,如經查明經費支用項目或使用用途有不符計畫目的及原核定項目、單價及數量之情形,本府除應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民間團體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行政設備,應依規定造冊列管,並清楚標示購買年度及「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字樣,且應妥為運用及保管,不得有挪為私人用途之情事。
(三)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府查核。
(四)本府得派員實地訪查民間團體辦理房舍會所修繕維護之執行情形,及稽核民間團體使用補助款所購置調解行政設備之使用及保管情形,並得列為未來是否再予補助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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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