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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依據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
點設立彰化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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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私、劣菸酒查緝。
(二) 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
(三) 檢舉案件之處理。
(四) 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五) 其他有關查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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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人,由財
政處長、警察局長、衛生局長、環境保護局長、經濟暨綠能發展處長
、新聞處長、農業處長、消費者保護官、行政處長、政風處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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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副處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財政
處菸酒管理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九人,由財政處、警察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經濟暨綠能發展處、新聞處、農業處、行政處、政風處
各派一人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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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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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定期於十二月召開查緝會報一次,由秘書長召集之,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
前項查緝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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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行文,以彰化縣政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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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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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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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