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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傳統藝師及匠師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戲字第107015682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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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傳承推廣傳統藝術及傳統保存技術,維繫傳統文化人才,執行傳統藝術與傳統保存技術之藝師、匠師認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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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認證資格:
(一)  藝師認證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現設籍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設籍時間三年以上,並從事傳統藝術相關工作,且能持續進行創作、傳承、教學之能力者。
2. 其他提出重大貢獻事蹟佐證資料供本局審核認定對於傳統藝術具有相當貢獻者。

(二)  匠師認證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現設籍於本縣,設籍時間三年以上,並具有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保存技術,且能持續進行施作、傳承、教學、承辦工程之能力者。
2. 其他提出重大貢獻事蹟佐證資料供本局審核認定對於傳統保存技術具有相當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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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認證類別:
(一) 藝師認證類別:
1. 傳統戲劇類:具有南管戲、北管戲、歌仔戲、布袋戲、皮影戲等傳統戲劇創作、演出、教學能力者。
2. 傳統音樂類:具有南管音樂、北管音樂、唸歌等傳統音樂創作、演出、教學能力者。
3. 傳統工藝類:具有包括以木、竹、藤、草、紙、皮、骨牙、漆、陶(土)瓷、玻璃、金屬、玉石等為材料之傳統編織、染印、刺繡、雕刻、塑造、壓製、灌注、彩繪等技法加工之傳統工藝能力者。
(二) 匠師認證類別:
1. 具有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保存技術者。
2. 具有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修復之傳統保存技術者。
3. 具有前二目傳統保存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保存技術及知識者。
(三) 前二款之認證類別,本局得依普查結果,視情況增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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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證方法:
(一) 由本局主動普查提報相關申請表。
(二) 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符合認證類別之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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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查時間及送件方式:
(一) 審查時間: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受理申請一次,並於前一年度六月至十二月間作業,實際時間以依本局公告為主。
(二) 送件方式:申請者應填寫本局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一),以掛號寄送本局,每年每一申請者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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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查方式: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七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於每年審核後正式函知申請人,並將審核結果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 曾獲國家指定或本縣登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列入文化部傳統匠師名冊者,得免經審查,直接頒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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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認證及獎勵:
(一) 經審查通過認證之藝師、匠師,頒給認證獎狀(牌),並於公開場合進行頒獎表揚。
(二) 認證之藝師、匠師,具有積極且持續傳承技藝,或其他具體貢獻者,本局得視預算情形頒給獎金與表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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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傳統藝師、匠師認證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參與彰化縣政府各項申請或補助計畫,並作為機關評審作業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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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本局認證之藝師、匠師,本局得設立公告平台,供民間各項活動、傳習課程、工程施作之聘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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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撤銷或廢止 :
經認證之藝師、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認證:
(一) 因死亡、身體變故、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持續創作、施作、傳承、教學。
(二) 參與本局相關計畫惡意違約。
(三) 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且有具體事證。
因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之一,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日起,十年內不得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