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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據文化部核定「千帆入港-再造鹿港歷史現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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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目的:為保存鹿港歷史老屋空間與人文融合新面貌,形塑具有地
方歷史文化特色之市容景觀,鼓勵業者運用創意經營、活化再利用歷
史老屋空間,以振興地方文化藝術與活絡文創產業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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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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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機關: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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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範圍:彰化縣鹿港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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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條件:
(一) 申請資格:坐落於彰化縣鹿港鎮,於民國六十年前興建完成而具有
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並有保存再生價值之建築物。
(二) 申請對象:
1.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各基金會、文史工作室或其他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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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日期及方式:申請人(單位)應於文化局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
文化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紙本一式十份,另含一份電子檔光碟)
掛號郵寄彰化縣文化局:彰化市卦山路三號(以郵戳時間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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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請應檢具文件:申請人( 單位) 應就「小型修繕類」、「文化經營
類」擇符合資格要件者申請,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 小型修繕類:申請人( 單位) 應檢具老屋修繕活化規劃書及相關文
件向文化局申請修繕補助,進行老屋之整建或修繕。
1.申請書( 附件一) 。
2.申請人( 單位)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或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書)
。
3.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委託證明書或包含授權修繕
之租賃契約書(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如該房屋或其坐
落土地為共有者,申請人應另出具切結書,聲明已取得共有人過半
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文化局並得撤
銷該修繕補助核准,請求申請人返還已撥付之補助款。申請人如同
意修繕後供文化局無償使用五年者,應檢附申請修繕補助部分之全
部所有權人之同意證明,以利後續文化局使用無虞。
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
本) 。
5.下列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 。
(2)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3) 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切結書。
(4) 其他個案可供證明文件。
6. 老屋修繕活化規劃書,內容包括:
(1) 基地位置圖、現況圖、照片。
(2) 建築物完成年代文件。
(3) 建築物特色及保存項目事由。
(4) 修繕規劃。
(5) 經費概算。
(6) 實施期程。
(7) 再利用規劃。
(8) 可行性評估。
7.切結書( 附件二)。
(二) 文化經營類:
1.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單位)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書)。
3.租賃契約影本。(若為所有權人免附)
4.計畫書,內容包括:
(1) 基地位置圖、現況圖、照片。
(2) 建築物完成年代文件。
(3) 活化經營管理計畫書圖內容。
(4) 經費概算。
(5) 實施期程。
5.切結書(附件二)。
(三) 申請補助之資料一式十份,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退件,申請人(
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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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程序:
(一) 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1.小型修繕類:
(1) 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
如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 複審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進行計畫實質內容審查,應有二分之
一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排定現勘,審查會議時間將另函通
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2.文化經營類:
(1) 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
如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 複審由文化局邀請2位以上老屋審查委員或專家學者以書面方
式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排定現勘或審查會議,如
需召開審查會議則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優先補助事項:
1.歷史老屋修繕並提供建築執照者。
2.同意修繕後無償提供給文化局使用五年(含)以上者。
3.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其他封閉性設施者。
4.申請人(單位)自籌款達執行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5.聘僱經本縣認證之傳統藝匠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者。
(三)審查徵選標準:總分一百分。
1.修繕或經營理念及創意性百分之二十。
2.修繕或經營構想之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3.修繕或經營構想之公益性百分之二十。
4.修繕或經營構想之在地連結性百分之二十。
5.執行成果之整體預期效益百分之二十。
6.符合優先補助條件者,另給予加權分數最高上限十分。
7.經審查委員總評分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列為同意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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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撥程序:
補助款撥付方式如下:
(一) 小型修繕類:
1.第一期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檢送執行
進度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明細
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助經
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款。
2.第二期款:建物修繕完成後十五日內,受補助人(單位)檢送執
行完成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
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
資料,向文化局申請核撥末期補助款。
(二) 文化經營類:
租金補助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每執行完
成三個月份文化經營後十五日內,檢送文化經營成果報告書兩份(
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
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三個月份
租金補助款。檢附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
執行期間相符。
(三) 如為雇工辦理修繕,該受雇者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並於本
計畫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甲方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
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 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非核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經費應不少於核定
計畫總經費。個別項目實際支出金額較核定支出金額減少未達百分
之十者,且實際支出總經費高於核定計畫總經費時,該補助金額不
予增減;實際支出總經費低於核定計畫總經費或個別項目支出金額
減少逾百分之十者,依原核定計畫項目金額比例減少補助金額。
(五) 成立老屋修繕委員會負責老屋修繕補助款及完工後之審核。申請人
除須提供核定之補助款額度內之原始憑證外,其餘自籌款部分,由
該委員會依修繕工程單價分析及現況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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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
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前提報修正計畫送文化局審核後辦理。
(二) 受補助人(單位)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經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
(三) 受補助人(單位)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
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經費。
(四) 受補助人(單位)執行本案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應無償提供文化
局非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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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如因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取得預算,
得終止契約或依取得預算之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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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補助經費原則:
(一) 小型修繕類歷史老屋修繕補助額度為個案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三十至
五十為原則,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若同意修繕後無償提供
給文化局使用五年者,補助額度提高為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五十至七
十,且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上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單位
)自籌,同一標的同一工項內容五年內僅得申請一次。
(二) 文化經營類補助經營者房屋租金,且每月補助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
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單位)自籌,且自籌經費不少於百
分之二十。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經費補助採競爭型機制,並依
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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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事項:
(一) 申請人(單位)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同文化局審核文
件),向總顧問團申請修繕活化輔導,進行老屋修繕活化規畫(
老屋基本資料、修繕規劃、經費估算、再利用方向、可行性評估
建議),以利老屋修繕活化規劃書完成。
(二)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文化局得於計畫執行
期間進行抽查,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 前款抽查執行,得委託專家學者協助辦理。受補助者拒絕抽查者
,文化局得停止請撥剩餘補助費用。
(四) 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受補助者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
,並於計畫結束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請款,逾期未請款且
未事先報經本局核備者,視同放棄。
(五) 經核定之補助案,不得擅自更改計畫內容、經費及地點等,因故
須變更計畫,應於計畫執行十五日前函送本局備查;另執行計畫
內容、經費如有與原計畫不符或未依規定報本局備查者,本局將
按核定金額比例酌減補助或註銷補助案並追回補助款。
(六) 為促進補助計畫之執行效益,各受補助對象應先針對申請標的之
土地及建物之使用權取得及整修或經營使用年限妥為規劃處理。
(七) 核准補助案,三年內應適度開放一般民眾參觀,並應保存老屋原
有形貌至少五年,且不得進行有損壞老屋完整,遮蓋老屋外貌與
觀覽通道之營建行為,不因所有權移轉受影響。如未適度開放或
三年內不符核定補助用途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將通知繳回補助款項。
(八) 申請人(單位)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繳納房屋稅、營業稅、租
賃所得稅金及補充保費等;房屋經營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
法令等規定。凡經業務主管機關查報違反法令規定者,取消補助
資格並收回補助款。
(九) 提供公眾使用或參觀、消費等相關公益性回饋內容應明確標示,
如入口或門牌等明顯處,以供民眾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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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文化局隨時補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