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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圖書館拾得遺失物品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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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彰化縣文化局為處理彰化縣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館區內拾得之遺失物品,特訂定本處理須知。
二、

本處理須知之拾得人,係指非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並依規定報繳處理者;遺失物由本館員工 (含志工、承包商及契約廠商等)拾得者,視為本館拾得。遺失物經公告或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認領者,本館得逕行處理,並不負保管責任。

三、
在本館內拾得之遺失物品,應交由流通單一櫃台人員簽收處理。
四、

流通單一櫃台人員於接獲拾得人報繳遺失物品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品內容及拍照存證。拾得人須填具個人基本資料,並登載於讀者遺失物物品清單(附表一)。

五、

遺失物品如為易腐敗物品或保管困難時得立即處理,並登載於讀者遺失物物品清單。

六、

遺失物品無法辨識所有人者,若價值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之遺失物,由本館移送管轄區派出所。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於本館流通單一櫃台公布欄及網站統一為招領之公告,為期六個月。領取人須出示身分證件並敘明遺失日期及遺失物特徵,經確認無誤後,於讀者遺失物物品清單簽名,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公告超過六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本須知第二點第二項辦理。遺失物價值之計算,由本館依該物品之通常交易價值認定之。

七、

遺失物品若能辨識所有人者,應由流通單一櫃台人員通知其所有人於六個月內認領。認領時並應出示身分證件,經核對無誤後,於讀者遺失物物品清單簽名,始得將遺失物品發還。
所有人經通知後超過六個月仍未認領,依本須知第二點第二項辦理。

八、
若認領人非遺失物品所有人,該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件以及填具委託書(附表二),始得辦理遺失物品領回手續。
九、
遺失物品如為可疑之危險物、易燃物或受管制之物(藥)品時,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應立即進行適當處理。
十、
本館員工拾得遺失物品得視情況予以獎勵,未報繳經查明屬實涉刑事案件者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