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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鹿港鎮歷史老屋活化再利用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戲字第1070288853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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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鹿港鎮歷史老屋空間與人文融合
    新面貌,形塑具有地方歷史文化特色之市容景觀,鼓勵民間業者運用
    創意經營、活化再利用歷史老屋空間,以振興地方文化藝術與活絡產
    業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
    局)。
申請條件: 
 (一) 申請資格:建築物位於彰化縣鹿港鎮且於民國六十年前興建完成,
      具有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 價值者。

 (二) 申請對象: 
      1.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各基金會、文史工作室或其他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單
        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局申請補助:
 (一) 小型修繕類:進行歷史老屋之修繕。
 (二) 文化經營類: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
      統技藝等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應檢具文件:詳補助須知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單位)及土地建物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老屋修繕活化規劃書 。
 (四) 其他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五、補助類型之限制:
 (一)
小型修繕類:
      1.歷史老屋修繕完成後,願提供公眾使用、參觀或消費,三年內不
        得改變供公眾使用之目的。並應保存老屋原有形貌至少五年,且
        不得進行有損壞老屋完整,遮蓋老屋外貌與觀覽通道之營建行為
        ,不因所有權移轉受影響。
      2.修繕內容不得用於違章增
(改)建或危及建築構造安全、公共使
        用安全之施作。

 (二) 文化經營類:
      1.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相
        關事項。

      2.以年度為單位,得連續申請。
六、補助經費原則:
 (一)
小型修繕類:歷史老屋修繕補助額度為個案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三十
      至五十為原則,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若同意修繕後無償提
      供文化局經營使用五年者,補助額度提高為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五十
      至七十,且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上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
      單位)自籌,同一案同一工項內容五年內僅得申請一次。 
(二) 文化經營類:補助經營者房屋租金,且每月補助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
     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單位)自籌,且自籌經費不少於百分
     之二十。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經費補助採競爭型機制,並依預算
     額度核定補助案件。
七、申請日期及方式:申請人(單位)應於文化局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
    文化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
紙本一式十份,另含一份電子檔光碟
    掛號郵寄彰化縣文化局:彰化市卦山路三號以郵戳時間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八、審查程序:
 (一) 小型修繕類:
      1.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如
        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複審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進行計畫實質內容審查,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排定現勘,審查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
        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 文化經營類:
      1.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如
        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複審由文化局邀請二位以上老屋審查委員或專家學者以書面方式
        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排定現勘或審查會議,如需召
        開審查會議則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九、經費支用及例外: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人單位應依核定函及計畫書內容執行
    ,其受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文化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接受補助之案件,文化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或其修繕或使用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者,除應
    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案
    補助。
十一經費核撥程序:
   (一) 小型修繕類:
        1.第一期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檢送執
          行進度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
含經費支出
          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
、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
          )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
              款。

        2.第二期款:建物修繕完成後十五日內,受補助人單位檢送
          執行完成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
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
          出憑證
、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助經費明細表
          等相關資料,向文化局申請核撥末期補助款。 

   (二) 文化經營類: 
        租金補助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每執行
        完成三個月份文化經營後十五日內,檢送文化經營成果報告書兩
        份
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
        文化局補
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
        三個月份租金補助款。

  (三) 其他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詳本補助須知第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案經費來源所需經費係由文化部核定「千帆入港-再造鹿港歷史
      現場」計畫經費為限,如經費用罄,本計畫即終止。
十三申請人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相關資料,如計畫書內容、
      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
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
      、調查報告等,著作人同意無償授權文化局,為不限方式、時間、
      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文化局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
      著作人並同意不對文化局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