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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鹿港鎮歷史老屋空間與人文融合
新面貌,形塑具有地方歷史文化特色之市容景觀,鼓勵民間業者運用
創意經營、活化再利用歷史老屋空間,以振興地方文化藝術與活絡產
業經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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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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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條件:
(一) 申請資格:建築物位於彰化縣鹿港鎮且於民國六十年前興建完成,
具有歷史、文化,並有保存再生 價值者。
(二) 申請對象:
1.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各基金會、文史工作室或其他公、私立法人、團體或教育學術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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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局申請補助:
(一) 小型修繕類:進行歷史老屋之修繕。
(二) 文化經營類: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
統技藝等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應檢具文件:(詳補助須知)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單位)及土地建物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老屋修繕活化規劃書 。
(四) 其他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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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類型之限制:
(一) 小型修繕類:
1.歷史老屋修繕完成後,願提供公眾使用、參觀或消費,三年內不
得改變供公眾使用之目的。並應保存老屋原有形貌至少五年,且
不得進行有損壞老屋完整,遮蓋老屋外貌與觀覽通道之營建行為
,不因所有權移轉受影響。
2.修繕內容不得用於違章增(改)建或危及建築構造安全、公共使
用安全之施作。
(二) 文化經營類:
1.於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相
關事項。
2.以年度為單位,得連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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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原則:
(一) 小型修繕類:歷史老屋修繕補助額度為個案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三十
至五十為原則,且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若同意修繕後無償提
供文化局經營使用五年者,補助額度提高為總修繕經費百分之五十
至七十,且以新臺幣九十萬元為上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
單位)自籌,同一案同一工項內容五年內僅得申請一次。
(二) 文化經營類:補助經營者房屋租金,且每月補助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
限,其經費不足部分由申請人(單位)自籌,且自籌經費不少於百分
之二十。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本經費補助採競爭型機制,並依預算
額度核定補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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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日期及方式:申請人(單位)應於文化局公告申請截止日前,向
文化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紙本一式十份,另含一份電子檔光碟)
掛號郵寄彰化縣文化局:彰化市卦山路三號(以郵戳時間為憑),逾
期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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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程序:
(一) 小型修繕類:
1.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如
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複審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進行計畫實質內容審查,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必要時得排定現勘,審查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
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二) 文化經營類:
1.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形式審查,如
遇有文件遺漏將另行通知補件。
2.複審由文化局邀請二位以上老屋審查委員或專家學者以書面方式
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排定現勘或審查會議,如需召
開審查會議則會議時間將另函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答詢。
3.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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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支用及例外: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人(單位)應依核定函及計畫書內容執行
,其受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
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
報文化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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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規定之處置:接受補助之案件,文化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者,或其修繕或使用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者,除應
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案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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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核撥程序:
(一) 小型修繕類:
1.第一期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檢送執
行進度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
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
)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第一期補助
款。
2.第二期款:建物修繕完成後十五日內,受補助人(單位)檢送
執行完成之修繕成果報告書兩份(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
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文化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
等相關資料,向文化局申請核撥末期補助款。
(二) 文化經營類:
租金補助款: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受補助人(單位)每執行
完成三個月份文化經營後十五日內,檢送文化經營成果報告書兩
份(含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電子檔、接受彰化縣
文化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得向文化局申請核撥
三個月份租金補助款。
(三) 其他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詳本補助須知第十點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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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經費來源所需經費係由文化部核定「千帆入港-再造鹿港歷史
現場」計畫經費為限,如經費用罄,本計畫即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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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單位)於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相關資料,如計畫書內容、
成果報告書、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
、調查報告等,著作人同意無償授權文化局,為不限方式、時間、
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文化局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
著作人並同意不對文化局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